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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2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夏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3号,统一性用代码:91360100158375451X。
法定代表人:丁南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虞根阳,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系江西国海实业有限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熊辉,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江西国海实业有限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和监事。
原告***与被告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宇
书记员陈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