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425行初4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原告***,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平,九江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德安县东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敏,系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丽华,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353041。
法定代表人杨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春
审 判 员 谈 黎
人民陪审员 徐 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