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保652号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353041,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杨琦。
被申请人: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986318706,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大道东侧46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肖良芝。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贵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