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喜万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261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军,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喜万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218号洪城汇大厦6楼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62635390。
法定代表人:叶长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353041。
法定代表人:杨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科技城5号楼三楼西侧及一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88XND6Q。
负责人:邵国萍,系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商都路88号锐拓资本大厦15、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5XM。
负责人:曹阳,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昌喜万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