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执保251号之四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琦。
委托代理人:薛玉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罗俊,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朱浩,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俊、**、朱浩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30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俊、朱浩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俊、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解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俊、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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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