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2473号

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琦。

委托代理人:薛玉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被申请人:罗俊,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申请人:朱浩,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红、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文豪与被告朱浩、罗俊、**、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浩、罗俊、**、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浩、**、罗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赣A×××××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