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6民初116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
原告***,女,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小平,九江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杨琦,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露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