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2民初549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中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
法定代表人:唐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