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2民初549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中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
法定代表人:唐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