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6执3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2日,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6民初985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180781元及利息,执行费261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其后,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洋
审判员丁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