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85号之一
原告: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19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95943261。
法定代表人:NICOLAIKROEJERWESTH。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929108。
法定代表人:唐蓉。
原告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388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3393501.08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于2022年7月14日付给原告英普瑞格管道修复技术(苏州)有限公司1666281.33元,另将1727219.75元汇入法院案款账户。被告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3393501.08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