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244号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11号2幢5楼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09294709。
法定代表人:叶良东,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新汶办事处孙村西路中段东侧1幢02号(山东赛诺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85103163Q。
法定代表人:张灿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永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