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0820号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11号2幢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叶良东,董事长。
被告:山西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星星标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葛朝辉。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