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02执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区**墩镇**园**路**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叶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浩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锦州华光电器有,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何屯工业园区**号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华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7)辽070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锦元
人民陪审员 何 波
人民陪审员 卞 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