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万山防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民初11500号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0929470P。
法定代表人:叶良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防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西岩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76054736。
法定代表人:叶正录。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防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秀露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