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8805号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11号2幢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叶良东,董事长。
被告:徐州煤矿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旺。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煤矿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8元,由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