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万山防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808号
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墩镇**园**路**号**幢**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0929470P。
法定代表人:叶良东。
被告:浙江***防爆设,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岩路**号岩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防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志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虞成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