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民初4286号
原告:广西兴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7909268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广西兴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兴民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