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1920号
原告:上海迈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被告:上海恒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住所地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振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J3104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武宁路实验小学,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丰庄,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丰庄西路**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纳新。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上海迈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迈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上海迈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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