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818号
原告:***,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原告:杨光,男,201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杨光母亲),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原告:杨从福,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原告:***,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燕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年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丰村318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敏。
被告:上海振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3104。
法定代表人:孟晓冬。
原告***、杨光、杨从福、***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年丰村民委员会、上海振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