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景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818号
原告:***,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原告:杨光,男,201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杨光母亲),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原告:杨从福,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原告:***,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路105弄4号102室。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燕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年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丰村318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敏。
被告:上海振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3104。
法定代表人:孟晓冬。
原告***、杨光、杨从福、***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年丰村民委员会、上海振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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