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保47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