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源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初53号
原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685063F。
法定代表人:杨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源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口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97153957X。
法定代表人:高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波平,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东邵渠村河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7308552C。
法定代表人:朱燕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汇源农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东邵渠村河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9718708F。
法定代表人:芦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鑫洋公司)与被告汇源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农业公司)、北京汇源农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食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就其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进行司法鉴定期间,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汇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暂定,具体数额待鉴定后明确),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时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判令汇源农业公司、汇源食品公司就上述第1项汇源**公司应付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就其承建的汇源**国际会议中心商务区装修工程(第一标段)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拟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撤回了鉴定申请。
2022年1月24日,原告江苏鑫洋公司以其与被告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林
审 判 员 罗艳红
审 判 员 董菁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园园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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