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虎林市聚合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1民初25号
原告:虎林市聚合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穆棱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程孟晓,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虎林市聚合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住虎林市。
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5号。
负责人:马国仓,职务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建设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汇源新生态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解放东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康宏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和江,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汇源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住北京市。
原告虎林市聚合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泰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虎林汇源新生态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林汇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聚合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与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国仓、被告***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虎林汇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和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聚合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给付原告混凝土款452460元及利息65305.06元(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此后按此利率继续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建筑集团公司对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给付原告混凝土款全部本息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被告虎林汇源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系***集团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
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因承建虎林汇源公司建设工程,于2019年7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预搅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供应1300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款30元,混凝土供应量待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完工后按照原告实际供应量结算,结算方式为完成本合同所签总量后3日内结算所有款项,逾期给付,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则以赊欠混凝土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给付原告。被告虎林汇源公司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赊欠的全部预搅拌混凝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保质保量向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履行了混凝土供应义务。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经对账确认,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赊欠原告混凝土款452460元,对账无误后原告与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分别在虎林市聚合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盖章予以确认。按合同约定,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给付的履行期限届满后(2019年8月22日对账之日起3日内日即2019年8月25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虎林汇源公司履行赊欠混凝土款给付义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系被告***集团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集团公司依法应承担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赊欠
混凝土款的给付义务。
被告***集团黑龙江分公司辩称,被告没有见过这个合同,合同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在合同上签字的吴智彪没有签过这个合同,合同上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合同上所写的甲方代表娄德顺不是我公司人员,这个合同是假的。混凝土如果用到我公司项目上我公司可以给钱。但现在无法确定是否用到我们项目上;2019年7月左右,我公司该项目处于停工阶段,不可能在七月份签订这个合同。我公司认为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是否构成伪造公章、资金诈骗。
被告***集团公司辩称,第一,经我公司核实,我公司对案涉合同不知情,未签订该合同,同时也未授权黑龙江分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我公司对于该合同真实性存在异议;第二,该合同的甲方代表娄德顺不是我公司项目人员,且同一时间娄德顺在涉案工程中从事其他工程项目,因此,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使用的混凝土的具体情况;第三,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存在伪造公章和签字的嫌疑,请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第四,如果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成立,那么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不当,只有在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我公司作为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更为恰当,不应当在诉讼中直接要求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汇源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只是和乙方法人代表
或有委托手续的委托代理方进行合作,我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状时才发现有这份合同,这是所谓的乙方代理人及第三方签的合同,原则上和甲方无关;而且乙方法人代表已经提出本合同存在作假嫌疑,我方不会对假合同承担任何担保。第二,关于现场施工,我公司会与乙方及第三方进行确认,如果案涉混凝土确实使用在我公司的工地,我公司也会承担这个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诈骗嫌疑,我公司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第三,从我公司账目上查询来看,这期间施工的大概有11个项目,都是先付钱后施工,其中有一笔50万元的资金,经询问前期负责人此款为专项付款,第三方娄德顺并没有转交给原告公司,在这期间汇源公司原则上就所有款项都已经付清。
2021年6月15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移送犯罪线索申请书,请求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发现的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虎林市公安局,虎林市公安局已经受理登记。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虎林市聚合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89元退还原告虎林市聚合泰
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盖凤旭
人民陪审员  于 锦
人民陪审员  张 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