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8民初31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与被告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业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