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新捷锐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897号之一
原告: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东区建设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捷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港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捷锐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甘肃新捷锐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