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64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优然牧业项目部。
项目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优然牧业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法庭调解,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优然牧业项目部已将全部欠款给付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佟永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