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2民初4313号
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东养殖小区。
经营者:***。
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站前西大街34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5.95元及财产保全费3635.9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