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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2民初4313号 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东养殖小区。 经营者:***。 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站前西大街34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5.95元及财产保全费3635.9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