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1民初6620号
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黄金乡黄连咀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918398722。
法定代表人:李宗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0832A。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贞,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兴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璇,福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74293.44元,并承担利息(以574293.4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南充新鸥鹏教育城一期二标段”项目建设需要,于2020年9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页岩砖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在原告处购买多孔砖、标砖、配砖、空心砖等页岩砖砌体。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详细信息;同时约定了“甲、乙双方每月26日起10天内结算当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供应量,填写对账单。甲方在每月15日之前按对账货款的70%转账支付给乙方。三月后滚动支付剩余30%货款”的结算及付款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还约定了“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经双方对账结算,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供货共计价款为604293.44元。被告仅给付货款30000元,尚欠余款574293.44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运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讼至你院,请依法予以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康建筑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属实,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属实,但具体金额要看证据。被告欠付货款是基于业主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所致,被告没有恶意拖欠原告的货款,故被告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0日,福康建筑公司为甲方与中兴建材公司为乙方签订《页岩砖采购合同》,内容为:“现因南充新鸥鹏教育城一期二标段建筑及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向乙方购买砖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物买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所购产品详细信息: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厂家/品牌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金额(元)
1
九孔页岩空心砖
240*200*200
m³
140
2
20页岩圆形多孔砖
200*95*90
匹
0.38
3
页岩配砖
200*95*53
匹
0.35
4
页岩标砖
240*115*35
匹
0.36
合计
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备注:
1、以上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3%;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1456310.68元,税金为人民币:43689.32元。
2、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甲方项目部材料员下单及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3、本台同单价实行(A)单价方式:
A、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如乙方以原材料价格上涨、工期延误等原因要求甲方调整单价,停止向甲方供货,甲方则认定乙方违约,违约金为合同价的20%,同时甲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可以从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B、价格浮动,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不同时期的供货单价,浮动单价应遵守以下约定:
①结算价格以此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在5%以内单价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时双方须另行书面约定供货单价,未书面约定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若因未书面通知单价调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或货款中自行扣除;
②如因乙方未及时出具调价通知函,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结算价格应予下调。
4、其他:
第二条交货地点:甲方项目部指定卸货安装地点。第三条交货时间:以甲方项且部通知时间为准(通知方式包括电话、短信、传真、邮件、书而等)。第四条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开始供货,由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后并配合甲方验收入库等工作,甲方验收人员为仓管员杨小梅(身份证号51362119781002××××)、樊弟龙(身份证号51070219560827××××)、材料员丁月飞(身份证号51021319810707××××),由杨小梅协同另一验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才产生收货效力。乙方负责卸车并将材料码放整齐和安全,同时保证不阻挡甲方道路,否则扣除乙方500元/车的费用。第五条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运输方:乙方,费用承担:乙方。装卸方:乙方,费用承担:乙方……第十条付款方式:1、结算及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月26日起10天内结算当月(上月26日-本月25日)供应量,填写对账单。甲方在每月15日之前按对账单货款的70%转款支付给乙方。三月后滚动支付剩余30%货款。2.付款条件:每次付款前由乙方开具不低于该次付款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需核对确认以下收款账户信息,因账号信息错误导致甲方打款失败等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处乙方100元每笔罚款。3、乙方账号:户名: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账号:051100303000002×××。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果州支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必须在2天内到货,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误壹天,甲方可按合同总额5‰作为履约赔偿金,并在货款中扣除,如延期7天,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经济责任,如因乙方未按期供货导致业主单位对甲方处罚的,罚金由乙方承担。2、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因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不能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的验收,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供货,如经查实乙方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责任。4、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至少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在影响因素消失后继续履行交货责任。如因乙方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送达合格货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待料等情况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处有福康建筑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在乙方处有中兴建材公司的印章和代表人的签名。
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南充新欧鹏教育城一期二标段项目对账单》一份金额为198531.8元,供应商经办人赵凤莲签名,使用单位授权经办人肖清签名并注明2020年12月2日。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新欧鹏南充巴川学校(暂定名)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项目材料结算单》一份合计金额为91423.84元,甲方代表处杨丽萍、贺光明、陈世洪签名,乙方处中兴建材公司加盖公章和赵凤莲签名。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新欧鹏南充巴川学校大门主体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对账单》一份合计金额为4012.8元,供应商经办人赵凤莲签名,使用单位授权经办人肖清签名并注明2020年12月2日。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南充新欧鹏教育城一期二标段项目对账单》一份金额为231817.8元,供应商处中兴建材公司加盖公章,使用单位授权经办人肖清签名并注明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新欧鹏一期二标段页岩砖对账单》一份金额为78507.2元,供应商处中兴建材公司加盖公章,使用单位授权经办人肖清签名并注明2021年4月25日。五份单据共计金额为604293.44元(198531.8元+91423.84元+4012.8元+231817.8元+78507.2元)。
2020年12月24日,福康建筑公司新欧鹏南充巴川学校(暂定名)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部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向中兴建材公司转账支付了30000元。中兴建材公司先后于2020年12月8日、12月9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4月26日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533059.84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页岩砖采购合同》、对账单4份、结算单1份、业务回单1份、增值税发票8张(2021年1月14日重复1张)等证据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页岩砖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9月10日,最后的对账单是2021年4月25日出具,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的纠纷,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福康建筑公司与中兴建材公司签订《页岩砖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建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中兴建材公司要求福康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74293.44元的请求,本院根据中兴建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4份、结算单1份,能够确认截至2021年1月31日中兴建材公司向福康建筑公司提供的页岩砖共计金额为604293.44元,2020年12月24日福康建筑公司给付了30000元还欠货款574293.44元(604293.44元-3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每月26日起10天内结算当月(上月26日-本月25日)供应量,填写对账单。甲方在每月15日之前按对账单货款的70%转款支付给乙方。三月后滚动支付剩余30%货款。”2021年4月25日是最后一次对账单的时间,在2021年5月15日前应当支付货款的70%,2021年7月24日前应当付清全部货款,付款期限到期未付,中兴建材公司要求福康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74293.44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主张。
关于中兴建材公司要求福康建筑公司支付以574293.4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85%)利息的请求。因福康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兴建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经查2021年7月20日的LPR为3.85%,本院主张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74293.44元及资金占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7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1.47元,由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秀惠
书 记 员 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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