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37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5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松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心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松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