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37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5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松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心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松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