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51执3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51民初4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1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号楼20-1房产、20-2房产,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地下车库,但均有抵押,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另案执行到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项3676456.53元,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81010元,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款项200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经执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1361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标的2000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51执3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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