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穆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1004号之一
原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玉田县,特别授权。
被告:**和,男,1966年12月8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女,1965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
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东方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8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梁莉
人民陪审员刘全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