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

**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024号

原告:**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22978409418X5。

法定代表人:夏宝华,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857元,由原告**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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