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025号
申请人:**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22978409418X5。
法定代表人:夏宝华,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满族,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