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3823号
原告: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涛,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吕鲜子,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光明路综合市场首层31号铺。
法定代表人:高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杰,男,公司员工。
原告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院公司”)与被告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足球俱乐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勘察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海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滕吕鲜子到庭,被告足球俱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勘察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497896.93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9月10日,利息为10276.72元,本息合计暂计为人民币50817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年1月17日。原告勘察院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497896.93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的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在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被告应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余款。2019年3月1日,原告如约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8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在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统一支付原告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20839.70元。最终,经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公司结算部出具的结算书显示:该工程造价为1018368.93元。2021年3月16日,原告已按结算结果开出发票,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发票后,截止目前,只向原告支付了520472元,尚欠497896.93元,经过多次催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497896.93元工程价款及其相应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如前所诉。
被告足球俱乐部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97896.93元无法律依据。根据原告、被告签订的《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完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剩余全部工程款。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汇总表、工作量统计表等证据材料均无双方签字或规章确认,无法证明该项目实际的结算金额。且截至原告起诉时,项目尚未结算,故原告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款项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二、赶工奖尚未达到支付时间,原告主张支付无合同依据。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下称“补充协议”)就赶工奖的金额进行了约定,但是补充协议并未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且原告也从未发函催告被告支付赶工奖,因此被告认为赶工奖尚未达到付款节点。三、原告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497896.93元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如上述第一条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且即使项目已经结算,仍然尚有部分未完成综合验收,远未达到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节点,因此原告以未付款497896.93元为依据主张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1日,发包人足球俱乐部与承包人勘察院公司签订《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勘察院公司承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乐羊羊路63号的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合同总工期10个日历天。合同约定暂定总价650590元。双方确认:合同价格(单价及总价)已包含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乙方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后10天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80%作为工程进度款。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款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若勘察成果与地质情况不符的按第八条违约责任执行。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且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后1个月(日历天30天)则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同期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2019年3月1日,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竣工验收。
2020年8月27日,发包方足球俱乐部与承包方勘察院公司签订《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在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足球俱乐部设定的目标进度,足球俱乐部同意支付勘察院公司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20839.70元。赶工奖随\年\月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勘察院公司。
勘察院公司主张工程总价1018368.93元,包括合同内造价997529.23元,赶工奖20839.70元,足球俱乐部已经支付520472元工程款,尚有497896.93元工程款未支付。为此,勘察院公司提交了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公司结算部出具的结算书及足球俱乐部开具的发票(金额分别为20839.70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7180.77元,共计448020.47元)佐证。足球俱乐部不认可结算书,认为该结算书无双方签章。
本院认为,勘察院公司、足球俱乐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勘察院公司主张工程总价1018368.93元,包括合同内造价997529.23元,赶工奖20839.70元,提交了双方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过程予以佐证。勘察院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3月17日在微信中发出图片,图片内容如下“广州恒大足球训练基地球员公寓、室内训练场、综合办公楼及还建酒店超前钻勘察工程结算金额997529.23元,前期累计已请款520472元,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即997529.23×95%-520472=427180.77元”,并称“对得上”。足球俱乐部工作人员称“那就行了。”3月24日,勘察院公司称“郝洋说发票已收到,但什么时候付款不知道。”足球俱乐部明确“报资金计划,等集团批复”,足球俱乐部的工作人员称“我看到你们的发票了,我没有收到你们的结算单……搞错了,搞错了……收到了”,勘察院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大概要什么时候可以安排资金?”足球俱乐部工作人员称“不知道哦”。庭审中足球俱乐部对勘察院公司提交的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公司结算部的结算书以无签章为由不予认可,但是,足球俱乐部一方面确认曾收到过结算书,一方面无法提交涉案工程的结算文件,本院对于勘察院公司提交的工程总价为1018368.93元的结算书予以合理采信。勘察院公司称足球俱乐部已经支付520472元工程款为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足球俱乐部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如上所述,工程总价为1018368.93元(包括合同内造价997529.23元,赶工奖20839.70元),根据合同约定、发票开具情况、微信沟通过程,合同内造价结算金额95%,即947652.77元(997529.23元×95%)以及赶工奖20839.70元,共计968492.47元已达到付款条件,扣除已经支付520472元工程款,尚有448020.47元未支付。工程余款5%,因双方约定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现勘察院公司未举证证实“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故余款5%尚未达付款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足球俱乐部逾期付款的,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同期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故勘察院公司主张名为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外,双方约定工程经足球俱乐部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后10天内,足球俱乐部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80%作为工程进度款;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足球俱乐部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款至结算金额的95%。就本案,足球俱乐部均未举证证实上述交付正式成果的时间节点、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的时间节点,但鉴于2021年3月24日足球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已在微信中称收到发票,可推定该时间节点足球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已确认448020.47元的工程款达到上述约定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故本院结合合同约定从逾期第31天起,即2021年4月25日开始以未付工程款448020.47元为本金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据《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448020.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48020.4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8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889.87元,被告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