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任玉喜,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法定代表人燕子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士君,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玉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敖日格乐
审判员召日格图
审判员*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其那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