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302执1903号
申请人海勃湾区***达钢模租赁站。
被执行人钟某某。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勃湾区***达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人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