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4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法定代表人燕子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士君,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敖日格乐
审判员召日格图
审判员*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其那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