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棋盘井东街南希望路东。
法定代表人葛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旗乌兰镇鄂尔多斯路北(新纪元家电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士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士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葛海军,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士喜、***、葛海军、***合同纠纷(2019)内0105执1009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宜处置,本院对申请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且申请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