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执130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
法定代表人淡三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东街南希望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执行人***,系***妻子,女,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
被执行人***,系***配偶,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西鄂尔多斯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本金348258.14元、利息253172.86元,共计601431元。剩余本金11651741.86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截止2021年11月29日尚有本金11651741.86元及利息8498782.4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4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占 彪
审判员 敖日 **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