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内0621执恢7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4〕达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梅  杨 审判员 段  磊 审判员 孟和巴图
书记员 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