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71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2105室。
法定代表人:姜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润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里2号楼2层2A19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润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中润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润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346.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