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2678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32号1幢四楼4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1409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4690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312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89788.59元、水费3029元、电费1647.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432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1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