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3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8X。
法定代表人:陈新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亚炎,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8W。
法定代表人:张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会桥,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珑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4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89788.59元、水费3945.3元、电费1647.69元;二、被告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押金30492元归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18元,由被告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赢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赢华公司无需向南粤珑图公司支付水费3945.3元和电费1647.6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南粤珑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一、南粤珑图公司提交的生活缴费截图未能明确指向本案欠缴电费,且南粤珑图公司未能当庭出示证据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赢华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二、南粤珑图公司提交的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029元,并不是南粤珑图公司诉请的3945.3元,并且按照常理而言,电费应当向当地供电局缴纳,故不能将该发票认定为缴纳涉案电费的凭证。
南粤珑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赢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南粤珑图公司向本院提交电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其已支付涉案电费1647.69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与南粤珑图公司一审提交的生活缴费截图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除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南粤珑图公司二审期间放弃主张其未提交发票部分的水费金额,将赢华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的水费金额变更为302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赢华公司是否应向南粤珑图公司支付电费及水费,如果应当支付,具体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据查,涉案《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赢华公司应按时支付因租用涉案物业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等。本案一、二审期间,南粤珑图公司提交的生活缴费截图、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广东省增值税发票共同证明其已代赢华公司缴纳涉案物业2018年7月电费及违约金1647.69元、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水费3029元,赢华公司称其已自行缴纳该部分水电费,但既未提交直接缴费凭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南粤珑图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故一审法院判决赢华公司向南粤珑图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1647.69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南粤珑图公司二审将其主张的水费金额变更为与发票金额一致的3029元,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赢华公司应向南粤珑图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3029元。至于水费发票由某某物业公司开具的原因,南粤珑图公司已作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赢华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接纳。
综上,赢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于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本案因二审出现新事实而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46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46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46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89788.59元、水费3029元、电费1647.69元;
四、驳回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8元,由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05元,由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0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19元,由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81元,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在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抵扣,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星星
审 判 员 张雪洁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婉雅
书 记 员 冼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