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1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亚炎、***,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赢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4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依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租赁物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胡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