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力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11183号 原告: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中路121号18层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佑民路9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道沐陂东路5号4栋4楼G8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图公司)与被告广州力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广州力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珑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宏公司、力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珑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力宏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518614.77元及逾期违约金63781.82元(以1518614.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自2022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力合公司对上述被告力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力宏公司因业务往来,于2021年9月签订了一份《广州增城44亩项目(暂定名)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力宏公司委托原告负责完成广州增城44亩项目(暂定名)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组织人员立刻进行项目的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至此,原告已完成了设计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图纸审查及提交工作,按照设计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力宏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至90%的设计费即2518614.77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力宏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的设计费,余下1518614.77元的费用拖欠至今未支付。据悉被告力宏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现状已为烂尾工程,被告力宏公司的拖欠付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力宏公司立即付清设计款,并计付违约金。另外,被告力合公司作为被告力宏公司的唯一独资股东,在未能证明其自身财产与被告力宏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力宏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本案涉及涉及费用金额2518614.77元无争议,其中力宏公司已经支付了100万元,原告仅开具发票150万元,未开具发票金额的付款条件暂不成就。本案中已开发票但未付款金额为50万元,未开具发票未付款金额为1018614.77元。故应计取每日万分之一违约金的金额为50万元,其余1018614.77元不应计取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力合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对涉案合同履行和付款情况不清楚,是否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合法合理裁决。 被告力合公司未辩称。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力宏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乙方、设计人)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增城44亩项目(暂定名)施工图设计,……2.4设计范围:含单体、地下室、配套用房、管线扩初及施工图及管网综合设计(管线施工图设计除了必须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设计的内容及甲方另行委托之外,均为乙方设计范围)。……三、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及相关说明3.1设计费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占总工作量90%,施工配合阶段占总工作量10%;各专业占设计费的比例为:建筑40%,结构35%,电气10%,给排水10%,通风5%):……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2798460.86,不含税总价为¥2640057.42元,税率6%,税金金额¥158403.44元,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则不含税总价不变,增值税税率和税额按照实际调整,具体以双方结算金额为准。3.2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定金10%,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付款;施工图阶段40%,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计算书供施工图审查及甲方确认后15日内付款;施工图审查通过20%,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消防、人防等政府部门通过之后15日内付款;综合管线10%,配合景观设计单位完成管线综合设计工作并得到甲方认可确认后15日内付款;交底答疑10%,总包施工单位施工图交底及答疑完成经甲方确认后15日内付款;竣工验收10%,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付款。3.3乙方如实际委托设计范围面积增减在±1%以内(含)(最终设计费面积以通过工规证面积为准),本合同设计费用总价不再调整;如实际增减设计面积超过上述范围,则只对超过实际委托设计范围面积±1%之部分按照第3.1款的对应单价调整合同总价款。……3.5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交合法的税务发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或顺延付款时间。……九、违约责任9.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己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提交的实际合格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用;甲方无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9.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载明:一、设计单位:珑图公司,审查完成时间:2021年12月17日,版本:第2版,专业: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节能,结论:通过,专业:结构,结论:整改。二、设计单位:珑图公司,审查完成时间:2021年12月17日,版本:第3版,专业:结构,结论:通过。三、设计单位:珑图公司,审查完成时间:2021年12月23日,版本:第2版,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暖通、节能、防雷,结论:通过,专业:给排水,结论:整改。四、设计单位:珑图公司,审查完成时间:2021年12月23日,版本:第3版,专业:给排水,结论:通过。 2022年1月26日,被告力宏公司向原告转账100万元,用途:施工图设计。 审理中,原告另提供如下证据:1、“力高增城项目施工图设计群(珑图)”微信群聊记录打印件以及电子邮件打印件,拟证明原告承接设计工作后,由于疫情原因,双方均通过微信群和邮件往来与被告进行工作上的沟通和成果提交。2、力高增城项目施工图设计群(珑图)”微信群聊记录打印件以及给排水总图,拟证明原告完成了第四阶段设计工作,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3、原告设计人员与力高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其中:2022年1月20日,***:会议:增城项目施工图技术交底会,时间2022年1月21日,会议议程:设计院讲解蓝图与之前下发电子图的不同之处;图纸答疑;走访现场。4、“力高设计佬”微信群聊记录打印件,其中:2022年3月17日,**:会议通知:增城项目施工图审图交底会及地下室调整方案汇报会。5、穗规划资源建证[2021]6567-6570、4493、451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载明:建设单位:力宏公司,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6、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力宏公司设计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2年12月14日,**:王总,刚才也很项目总沟通了,这个90%的进度款我们没有问题,麻烦你们补充情况说明和确认书,同时承诺如果项目再启动的话,要再做一次交底。***:好的。我们将补充意见和确认书与承诺书准备一下。2022年6月22日,***发送:**20220307力宏报建通文件,发送工作联系单和请款申请。载明:我公司已完成第五阶段工作,达到付款条件,先申请设计费1518614.77元。2022年12月21日,**:王总,增城项目目前还没办法付款,还是等项目有起色了再开票吧。 另查明,被告力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力合公司。原告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载明: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 审理中,原告陈述如下内容:涉案合同所涉的设计范围面积没有增减,是按照合同来的。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具备相应资质,故原告与被告力宏公司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固定,合法有效。现原告与被告力宏公司对被告力宏公司未付设计费1518614.77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故被告力宏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设计费1518614.77元。至于被告力宏公司抗辩1018614.77元原告尚未开具发票的问题,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载内容,且原告未提供发票不足以构成被告力宏公司拒付设计费的理由,故对被告力宏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力宏公司支付设计费1518614.77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综合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并未足额出具发票,故本院酌定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即2023年6月26日,以1518614.7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518614.77元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之间财产独立,故被告力合公司应就被告力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力宏公司、力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力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18614.77元设计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3年6月26日开始,以1518614.7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518614.77元为限)给原告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力合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力宏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1元,由被告广州力宏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力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力宏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力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