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市新准黍地沟发煤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7102民初381号

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新准黍地沟发煤站。

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新准黍地沟发煤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0万元工程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工务大修段与被告签订《铁路专用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工务大修段承建“大准线黍地沟车站花园屯煤站轨道及线路部分”。后呼和浩特铁路局工务大修段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经被告验收后也已投入了使用。呼和浩特工务大修段注销后,由内蒙古呼铁天园实业有限公司承继了其债权债务。经内蒙古呼铁天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130万工程款未支付。2019年4月23日,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决定撤销内蒙古呼铁天园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资产、业务、人员由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据此,被告仍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大同市新准黍地沟发煤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于大同市××沟,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依法由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于大同市××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动产在大同市,因此应由大同市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故本案应当由大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大同市新准黍地沟发煤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么 英

审 判 员 陈智宏

人民陪审员 张美珍



二○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钟美丽

书 记 员 白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