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7101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9010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克超,系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翀,系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2301175326X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博物馆4层。
法定代表人:薛茂
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磴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710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磴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2301175326XM)名下账户的存款320895.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