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8446号
原告: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挑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94016890N。
法定代表人:苏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港龙,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龙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1877M。
法定代表人:阳菊良。
原告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