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812号
申请人:***,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杰,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2201-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57066XB。
负责人:熊玉兰,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春龙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1877M。
法定代表人:阳菊良。
被申请人:王树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王树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王树伟银行存款1853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092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王树伟银行存款1853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