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制作的(2022)湘10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3742元(含工程款2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200元、执行费295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7437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