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10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6日、2022年11月22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11月15日,本院到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公积金。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4374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74374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